主办券商除须保持具备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承诺:⑴不自营所主办股份转让公司的股份,不利用股份转让公司的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⑵依据有关规则和协议,对股份转让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重大事项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⑶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要求,严格把握推荐标准,推荐符合规定的公司挂牌,及时完成所推荐公司的挂牌手续;⑷督促股份转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⑸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⑹向投资者揭示股份转让风险;⑺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完成其他有关代办股份转让业务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