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股份暂停转让: ⑴公司于转让日公布定期报告,股份当日暂停转让,下一个转让日恢复转让; ⑵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期间为转让日的,股份暂停转让; ⑶公司于转让日披露董事会有关“股份置换决议公告”或“股份终止代办转让公告”,股份当日暂停转让; ⑷在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股份转让公司尚未披露的消息,可能对股份转让产生较大影响的,可实施暂停转让,直至股份转让公司对该消息做出澄清公告后的第一个转让日恢复转让; 此外,股份转让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证券公司报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后,可以对其股份暂停转让,直至导致暂停转让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转让: ①股份转让公司违反委托代办协议; ②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做出暂停转让的决定; 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④公司发生影响股份转让的其他重大事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份转让公司或证券公司应当公告并终止股份转让。 ⑴股份转让公司获准上市或被收购; ⑵股份转让公司或证券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 ⑶由于技术、管理上的原因,股份转让公司或证券公司不能实际履行其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