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名称文章中心新股新股资讯 → 文章列表
破产重组发新股 定价需经股东表决通过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8-11-12 10:17:05  发布人:admin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新股的发行价格如何确定普通小散户也将有发言权。
  
  证监会今日公告《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要求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该规定自2008年11月12日(今日)起施行。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0分

内 容:

         (注“”为必填内容。)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热门信息
广告位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友情连接 - 网站地图 - 管理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