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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重整公司新股发行价须股东表决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8-11-12 10:17:13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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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新规,就股份发行价格确定了严格的上市公司内部批准程序。

  这个《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是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第四十二条的补充。其规定,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经人民法院裁定重整的计划中,涉及公司重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由各方协商确定,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2/3以上通过,且需经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上市公司多数连续亏损或资不抵债,公司债务关系、股本结构、基本面在重整过程中均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公司重组发行定价难以适应目前市场定价的模式,上述补充规定正是在协商机制的基础上,提出了股东制约机制。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在强调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中小股东、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也会得到保护,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就得以均衡和相互制约。

  目前两市共有11家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仅占全部上市公司不到1%。昨日,信达证券一分析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进入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多数股价较低,市值偏小,整体市场影响力并不大,但该补充规定为更多濒临破产上市公司未来的重组降低了门槛,利于有限上市资源价值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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